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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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五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五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O.一公克、空包裝重O.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O.一公克、空包裝重O.二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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