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76號

原告愛丁堡王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欣慧

訴訟代理人 林惠民

被告 吳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3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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