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268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告 孫陳春美 住○○市○○區○○里0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郭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268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告 孫陳春美 住○○市○○區○○里0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