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268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王琡斐

被告 孫陳春美 住○○市○○區○○里00鄰○○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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