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210號

原告保時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訴訟代理人 段培琛

被告 許世宗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210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下午3時57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G-3079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及行照乙枚返還原

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與被告簽訂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

約書,將主文第一項所示車牌及行車執照交由被告使用,但

被告違約,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已經原告以起訴狀送達

之方式終止上述契約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及違規紀錄

在卷,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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