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森文 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