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茂村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葉茂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5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份(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UL/2018/00000000、UL/2018/00000000)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重量│├──┼──────────┼──────────────────┤│一│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8公克,取用0.0023公克檢驗││││用罄,驗餘毛重0.3777公克│├──┼──────────┼──────────────────┤│二│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2.53公克,取用0.0028公克檢驗││││用罄,驗餘毛重2.5272公克│├──┼──────────┼──────────────────┤│三│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34公克,取用0.0016公克檢驗││││用罄,驗餘毛重0.338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