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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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佳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商標法第98條之沒收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是該條並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於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故本件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80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有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他字卷第79-85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資料(他字卷第55-71頁)可佐,堪認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人雖稱商標權人為愛馬仕公司,然未提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資料等資料為據。又愛馬仕公司並未提供鑑定資料,甚且表示同意發還扣押物之意,有相關電子郵件可參(他字卷第87頁)。再聲請意旨雖以「老巴黎二手精品」鑑定意見為其論據(他字卷第15、17頁),惟該份鑑定意見僅針對「外包裝紙盒」之圖案稱「仿品紙盒,車輪糊在一起」等語,未對「扣案物本身」進行鑑定,且鑑定人是否具備特定專業知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背景而能提供專業意見或判斷,亦屬不明,自難僅憑該份鑑定意見,逕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扣案物,確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1

香奈兒口蓋包1個

2

LV小水桶包1個

3

愛馬仕零錢包1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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