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孔維堂 被告 林宗衛
吳宇田 張庭瑋 陳混銘 徐子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 陳週文 被訴對原告涉犯詐欺罪嫌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爰另以判決駁回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幸頎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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