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67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楊趙錦珠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101年5月10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楊趙錦珠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楊趙錦珠(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1年3月24日18時30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巷道路時,因闖紅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攔停製單舉發,嗣經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處分漏載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長期定居台南,日常生活及工作地點均在台南地區內,日前接獲舉發單,該舉發單中,無收受通知聯者簽章,異議人亦未接獲違規通知書正本或副本,警員攔查過程中是否有查明違規行為人相關證件,或經由該違規行為人口述後登記錯誤才會發生錯誤,異議人檢附異議人機車之行照及照片,請調閱採證錄影影片,查明該違規車輛是否與異議人之機車相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得適用於本件聲明異議案件。
四、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情事,無非係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3月24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㈠經本院勘驗警員所拍攝之採證錄影光碟之結果,經開啟「MP
4_000000000000」之錄影內容,見:「畫面00:00:01秒時,警員攔停一輛機車,該機車之駕駛人為女性,後載一名小孩,該女性駕駛人稱其係慢慢騎,並無危險,請警員不要開單,至畫面00:05:08秒時,錄影結束,錄影結束前未見警員請該女性駕駛人提供證件。」此有本院101年7月12日勘驗筆錄及採證光碟等件在卷可稽。
㈡依上開勘驗結果,舉發員警於攔停本件違規駕駛人時,並未
要求該駕駛人出示身分證或駕照等證明文件,而該違規駕駛人僅在舉發單上隨手劃「半弧字樣」,亦無從追查該違規駕駛人究竟為何人,且自錄影內容觀之,亦未見該違規機車之車牌號碼,再就該違規機車與異議人提供之系爭機車照片比對後,二輛機車之外型明顯不同,顯然非同一輛機車,難認該被警員攔停之違規機車係為異議人所有之系爭機車。是依現有之證據,尚難認定異議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㈢依上所述,本件依調查所得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於
上揭時、地,確有駕駛系爭機車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異議人確有前揭違規行為。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宜遽為異議人不利之認定。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處分漏載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之處分,尚有未洽。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