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09號聲請人政順電機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代理人 張雪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2│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75,871元│100年2月10日│0000000│4個月│││司│銀行營業部│││││├──┼─────────┼────────┼─────────┼───────────┼────────┼────────────┤│003│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1,180元│100年1月31日│PH0000000│4個月│││公司│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