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9號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福燈 代理人 黃香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銀行大安分行│100年5月5日│5,000元│AD0000000│││限公司 張國欽 │││││├──┼─────────┼─────────┼──────┼─────┼─────┤│002│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銀行大安分行│100年6月14日│50,000元│AD0000000│││限公司張國欽│││││├──┼─────────┼─────────┼──────┼─────┼─────┤│003│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銀行大安分行│99年12月8日│150,000元│AC0000000│││限公司張國欽│││││└──┴─────────┴─────────┴──────┴─────┴─────┘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