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 洪千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添登 、 陳阿平 間塗銷前順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本件訴訟請求所能獲得之經濟上利益、市場上之交易價值】,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按期查報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者,本院將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若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