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22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443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有明定,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世賢於民國103年5月7日收受原審103年度審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正本,因不服該判決,於102年5月16日(臺北看守所收狀登記章之日期)提起上訴,惟未附具體上訴理由,僅稱不服原判決,依法於上訴期間聲請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云云;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3年7月21日裁定命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3年7月25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上訴人親自簽名收受,有上開送達證書可參(見原審卷第61頁),詎上訴人於收受前開命其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書後,迄今仍未補正,是上訴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