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6號債權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債務人 李繼祖 即瓜子 李商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6號債權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債務人 李繼祖 即瓜子 李商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