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朝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朝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4,851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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