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01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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