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于耀文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