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8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並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自民國96年7月25日開始執行,茲據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7月15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413號函稱:受刑人表現良好,悛悔有據,請依法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經核所附送之考核表等件,認其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該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准許其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聲請。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