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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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狀乙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