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度台覆字第12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9年台覆字第12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一五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關於駁回甲○○後開第二項聲請賠償部分撤銷。
甲○○於戒嚴時期因犯懲治叛亂條例之罪,於受感化處分執行前即自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四十二年六月八日止,受羈押五百二十六日,准予賠償新台幣貳佰壹拾萬肆仟元。
其餘部分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賠償意旨略以:賠償聲請人甲○○因叛亂案件,於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四十二年四月六日判決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嗣經國防部於四十二年六月九日核定執行感化處分,合計於執行感化處分前受羈押五百二十六日,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云云。
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或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後受羈押或未依法釋放,或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後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未依法釋放,或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意旨,亦認有上開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此種因人身自由所為限制所受之損害,應予以適當之賠償,乃人民依據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賦之權利。雖上開解釋未及於受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前之羈押,惟查科刑判決確定前所受羈押日數,得以折抵,刑法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亦規定留置之期間,應折抵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皆係揭櫫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旨。而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感化教育,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感化處分,就折抵之規定則付闕如。惟上開羈押既係對人身自由之限制,雖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未及於此,仍應認與該解釋所列事由相同,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方符憲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之意旨。查本件賠償聲請人係因涉嫌叛亂案件,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於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羈押,四十二年四月六日以(四二)安度字第○六五四號判決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同年六月九日由國防部以(四二)廉龐字一三九一號令核定交付感化三年並視其感化成效隨時易以保護管束,至四十二年十月三日始由國防部以(四二) 廉庚 字九九三號令核准易以保護管束而獲釋放等情,有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四二)安度字第○六五四號判決影本、軍管區司令部軍法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慮剛字第五二○七號書函、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八九) 志厚 字第一三○號書函及所附相關資料附卷可稽。賠償聲請人既因叛亂案件,於四十二年六月九日執行感化處分前即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四十二年六月八日止,受羈押五百二十六日,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其於法定期間內,請求國家賠償,於法有據。審酌賠償聲請人受羈押期間之長短,其財產上之損害及精神上之苦痛等一切情事,認以四千元折算一日賠償為相當,合計准賠償二百一十萬四千元。賠償聲請人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感化處分與保護管束,性質上同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本件聲請人係自四十二年六月九日起執行感化處分,至四十二年十月三日始經國防部核准易以保護管束而獲釋,其繼續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性質上仍屬保安處分之執行。原決定機關以執行感化處分前之羈押日數與執行感化處分之日數合計未逾感化處分三年之期間為由,認感化處分執行前之羈押不得請求國家賠償,而疏未審酌代替感化處分之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其見解尚有未合。原決定機關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此部分不當,求予撤銷,非無理由,應將原決定此部分撤銷,改准予賠償二百一十萬四千元。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決定機關駁回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此部分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原決定此部分,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三條第一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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