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 程春明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4日內補正:「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49,156元,請詳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膳食費5,400元」、「水電費1,500元」「雜支費2,000元」、「手機費600元」、「交通費600元」「子女三人母親扶養費45,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聲請人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商業保險單(含以本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7月27日起至100年7月2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請提出租用房屋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聲請人之母親 尤美 是否請領老人年金?如是,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如否,不為請領之原因為何?」、「所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案號暨股別,及釋明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另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單位名稱、地址、主管長官姓名及每月可得收入之轉帳紀錄或薪資單等相關證明。並提出歷年來之公保暨勞保年資證明書」、「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及應受債務人扶養人尤美、程○嘉、程○豪、程○軒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及98年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兄弟姐妹)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及98年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等資料,該裁定已於100年8月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甲○○,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證明文件,則其得否聲請更生,即難採認。揆諸首開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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