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7號聲請人 洪炳耀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明順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CH878903號本票付款地記載「向營業所」,所指營業所之所在地為何?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