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5號聲請人 洪炳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榮水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所提本票未記載「到期日」,為認定利息起算日為何,有補正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添發┌─────────────────────────────────────────┐│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35號│├─┬───┬──────┬────────┬──────┬──────┬─────┤│編│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註││號││││(新台幣)│││├─┼───┼──────┼────────┼──────┼──────┼─────┤│1│陳榮水│98年03月10日││2,300元│CH380054││├─┼───┼──────┼────────┼──────┼──────┼─────┤│2│陳榮水│98年04月10日││2,300元│CH380055││├─┼───┼──────┼────────┼──────┼──────┼─────┤│3│陳榮水│98年05月10日││2,300元│CH380056││├─┼───┼──────┼────────┼──────┼──────┼─────┤│4│陳榮水│98年06月10日││2,300元│CH380057││├─┼───┼──────┼────────┼──────┼──────┼─────┤│5│陳榮水│98年07月10日││2,300元│CH380058││├─┼───┼──────┼────────┼──────┼──────┼─────┤│6│陳榮水│98年08月10日││2,300元│CH380059││├─┼───┼──────┼────────┼──────┼──────┼─────┤│7│陳榮水│98年09月10日││2,300元│CH380060││├─┼───┼──────┼────────┼──────┼──────┼─────┤│8│陳榮水│98年10月10日││2,300元│CH380061││├─┼───┼──────┼────────┼──────┼──────┼─────┤│9│陳榮水│98年11月10日││2,300元│CH380062││├─┼───┼──────┼────────┼──────┼──────┼─────┤│10│陳榮水│98年12月10日││2,300元│CH380063││├─┼───┼──────┼────────┼──────┼──────┼─────┤│11│陳榮水│99年01月10日││2,300元│CH380064││├─┼───┼──────┼────────┼──────┼──────┼─────┤│12│陳榮水│99年02月10日││2,300元│CH38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