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6號聲請人 陳碧卿
胡海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看守所陳世志馮兆廷萬敏之平友德 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重上國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鄒賢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