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數罪併罰所定刑期,依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新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與修正前同款規定不得逾20年相較,於受刑人不利,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