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一五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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