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剛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右列被告因貪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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