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林嘉淑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曜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4,4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
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即6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