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林嘉淑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曜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4,4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
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1/2即6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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