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炳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炳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又被告竊得之物品
於案發後已還給被害人,有被害人於警詢調查筆錄在卷可按
(見偵卷第10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
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