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淑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林秀珠 、 許信惠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案外人農祥花卉有限公司、麗鑫花卉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