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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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00號
原   告  李國瑋 即翌銘工程行
被   告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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