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變造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拾元即新台幣玖拾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3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民國(下同)79年5月間某日犯變造國民身分證罪,經本院以81年度上易字第911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7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合於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2條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此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另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分別經由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二軍法機關判決確定,惟查,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固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聲減字第159號裁定諭知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然本件受刑人已對該裁定依法提起抗告,此有該裁定及受刑人所寫聲明書各1件在卷可憑,故就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其減刑裁定尚未確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3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主文第一項不得抗告
主文第二項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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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軍中無故離去職役罪│擄人勒贖│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10月刑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月(曾於80│││強制工作2年│8年(不予減刑)│年間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79.01.22起至79.07.19│79.01.17│79.05間某日│││日止│││├───────────┼──────────┼──────────┼──────────┤│偵查(自訴)機關│空軍防空砲兵司令部│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彰化地檢80年偵字第│││││713號│├─┬─────────┼──────────┼──────────┼──────────┤│最│法院│空砲司令部│空砲警衛司令部│中高分院││││││││後├─────────┼──────────┼──────────┼──────────┤│事│案號│79年忠判字第201號│80年勤判字第241號│81年上易字第911號││││││││實├─────────┼──────────┼──────────┼──────────┤│審│判決日期│79.10.23│80.11.28│81.07.09│├─┼─────────┼──────────┼──────────┼──────────┤│確│法院│空砲司令部│空砲警衛司令部│中高分院││定├─────────┼──────────┼──────────┼──────────┤│判│案號│79年忠判字第201號│80年勤判字第241號│81年上易字第9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0.02.21│81.05.28│81.07.09│├─┴─────────┼──────────┼──────────┼──────────┤│所犯法條│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第│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刑法第212條│││93條第2款│2條第1項第9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2項│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年5月刑後強制工作2││2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年│││├───────────┼──────────┼──────────┼──────────┤│備註│編號1.2.3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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