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並與附表所示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日期│88.02.22│88.08.22│88.08.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8年偵字第5800號│88年偵字第5800號│88年偵字第556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8年上訴字第1731號│88年上訴1731字第號│88年上訴字第1718號││實├─────────┼──────────┼──────────┼──────────┤│審│判決日期│88.09.22│88.09.22│88.10.14│├─┼─────────┼──────────┼──────────┼──────────┤│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8年上訴字第1731號│88年上訴字第1731號│88年上訴字第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8.10.22│88.10.22│91.01.10│├─┴─────────┼──────────┼──────────┼──────────┤│所犯法條│毒品防制條例10條1項│毒品防制條例10條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4月│不應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