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75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誠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許__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傑誠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合法代理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㈡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事實及理由。㈢背書人許_銓是否列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應補陳其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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