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之調查筆錄上,偽造「甲○○」之署押共貳枚、指印共肆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