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86年間犯偽造文書、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懲治盜匪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5年11月15日至│86年8月28日│86年7月15日至│││85年12月6日││86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1809號│86年偵字第18480號│86年偵字第1848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87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87年度上訴字第2162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8月27日│87年9月23日│87年9月23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4133號│87年度台上字第41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年10月2日│87年12月3日│87年12月3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懲治盜匪條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