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連續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連續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竊盜普通竊盜│││施用│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4.8月中旬至94.09.20│94.09.19│94.09.13至94.10.19│├───────────┼──────────┼──────────┼──────────┤│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4年毒偵│台中地檢94年毒偵│台中地檢94年速偵│││字第5626號│字第6537號│字第3610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3552號│95年易字第202號│95年上易字第300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30│95.02.20│95.04.06│├─┼─────────┼──────────┼──────────┼──────────┤│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3552號│95年易字第202號│95年上易字第3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19│95.02.20│95.04.0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條第1項│條第2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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