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99、5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及使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四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