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36號
原 告 邱傳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悅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予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泰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該兩家公司法定代理人 樓蘭君 、
劉良義 之戶籍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