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錦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894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3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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