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訴訟代理人  莊政諭
被   告  黃詩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7年度六簡字第2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借據之特約條款第3點約定:「將來因本借款而涉
訟者,雙方同意以社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是兩造合意以
互助社所在地之南投地方法院為其管轄之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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