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2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