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丁○○
樓被告乙○○
號丙○○甲○○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不足額新台幣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