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慶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偵字第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慶豐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慶豐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被告上開所犯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等3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三、扣案之鋁棒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傷害犯行所用
之物,惟業據被告於偵訊時表示拋棄所有權(見偵卷第91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致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609號
被告許慶豐男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慶豐與許○○因債務處理方式有所爭執,竟於民國107年
10月8日上午6時30分許,手持鋁棒前往許○○位於澎湖縣
○○鄉○○村0號住處前叫囂,許○○欲出來查看,許慶豐
竟先衝入許○○家中(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叫囂,
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該鋁棒敺打許○○身體多處,致許○
○受有左手腕及左下背鈍挫傷之傷害。旋又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在許○○家中大門未關使得外面之人得以見聞之狀態
下,對許○○辱罵「幹你娘、臭雞掰」等許,足以貶損其人
格。復又基於毀損之犯意,以上揭鋁棒將許○○家中置於戶
外之水管予以敲打斷裂,足以生損害於許○○。嗣為警獲報
後前來處理而悉上情,並扣得該鋁棒1支。
二、案經許○○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慶豐,就上揭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許○○、證人高○○、許○○、許○○等人於警
詢中所述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三軍總醫
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處診斷證明書、現場平面圖、監視
器翻拍畫面5張、告訴人傷勢與遭毀損水管相片各1張等物在
卷可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可認定。
二、核被告許慶豐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第354條之毀損罪。上揭3罪
間行為不同、保護法益各別,顯係各別犯意為之,請分論併
罰。扣案之鋁棒1支,為被告自承係伊所有並供其犯罪之用
,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檢察官陳建佑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粘惠婷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