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複代理人戊○○被告甲○○
庚○○上列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黃虹霞 律師 陳祖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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