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智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智全前於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陳智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以下空白│├──────┼─────────────┼─────────────┼─────────────┤│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日│拘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曾否與他罪合│否│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99年8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0年度速偵字第368號│100年度撤緩偵字第94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基交簡字第556號│100年基交簡字第7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31日│100年10月27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基交簡字第556號│100年基交簡字第701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3日│100年11月28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2854號│基隆地檢100年執字第33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