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04號原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盧 昱成 律師被告 謝傅展謝嘉興 ).被告 謝恢達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3、4行關於「…,故本院原告之聲請核無必要,…」記載,應更正為「…,故本院『認』原告之聲請核無必要,…」。結論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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