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拍賣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訴人 于祥麒 被上訴人 劉瑞霞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間確認不動產拍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2月3日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8,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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