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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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謝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伍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整,約定自98年10月15日起至118年10月15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2.6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101年2月14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