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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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月22日死亡,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雲林分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戶籍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蔡世芳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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